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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中宁民初字第966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生于1988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 委托代理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张*,女,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文涓,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丽琴

  •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