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马*甲负担400元,退回原告马*甲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甲,男,1992年11月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回族,小学文化,厨师,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乙,女,1993年7月生于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马**,男,1965年4月生于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寇玉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和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月生于同心县,回族,文盲,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寇玉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和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廷明
审判员马锦国
人民陪审员代圣洁
书记员丁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