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冯某某、郭*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被告郭*丙离婚纠纷一案已被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郭*甲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对被告郭*乙、冯某某、郭*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男,生于1991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郭**,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
被告冯某某,女,46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
被告郭**,女,生于1991年8月2日,汉族,农民,系上述二被告的女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春梅
书记员魏树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