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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阿市民初字第7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潘某某

  • 被告邓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勇

  • 书记员陈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