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1与被申请人冯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谭*诉称:申请人谭*系谭*之女,系谭*之近亲属。1989年7月31日,谭*与沈离婚,申请人谭由谭*抚养。1993年谭*与骆结婚,1996年离婚,双方无子女。1996年12月,谭*与齐结婚,1998年8月离婚,双方无子女。谭*经历三次失败的婚姻后对婚姻失去信心,生前曾多次和申请人表示终身不再结婚。谭*因体弱多病,1994年4月就已从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8年,被申请人冯与谭*相识,认识后不久,谭*就因长期患高血压、高血脂、脑供血不足、心脏病等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口角歪斜,不能说话、行动,生活不能自理,于2008年6月24日入309医院抢救治疗,被申请人陪同谭*在该院看病。2008年11月,谭*又患焦虑症入院,精神出现严重障碍,谭*的姐姐谭3将其送入医院抢救治疗。被申请人冯此后就以谭*因病需要照顾为由,留在谭*身边照顾其生活。因申请人在国外,近亲属也都上班没时间照顾,所以都同意了被申请人冯留在谭*身边并由其保管谭*的工资卡,负责照顾谭*的日常生活。被申请人冯在照顾谭*期间经常抱怨谭*脾气坏,很难照顾。此后谭*病情逐渐恶化,2008年年底出现脑血管意外、脑梗死、上呼吸道感染、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2012年5月9日,谭*因恶性肿瘤全身转移治疗无效去世。
谭*去世后,被申请人冯称其已于2010年5月27日与谭*登记结婚。申请人认为,谭*与被申请人冯的婚姻应属无效。因申请人是谭*的女儿,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冯与谭*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谭*的姐姐谭3已先于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冯与谭*婚姻无效。2014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冯与谭*婚姻有效,驳回谭3的诉讼请求。鉴于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冯与谭*婚姻效力作出确认,现申请人再次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与谭*婚姻无效,缺乏依据,申请人的起诉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谭1,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母树峰,北京母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段凤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继良
审判员潘世云
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
书记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