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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黄*与王*于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0日,原告又以黄x艳之名与被告何*登记结婚。为此,武**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因重婚罪判处原告黄*拘役6个月。2012年6月4日,原告向武**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离婚,武**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武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王*离婚。由于原告在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黄x艳的名义与被告何*登记结婚,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当属于无效婚姻。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原告黄*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黄*的户口登记表及身份证;2、黄x艳的户口登记表及身份证;3、(2012)武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4、(2011)武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5、黄x艳与何*结婚证;6、凤山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以上证据你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确实是在原告与王*婚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的,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被告何*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王*于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0日,原告又以黄x艳之名与被告何*登记结婚。为此,武**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因重婚罪判处原告黄*拘役6个月。2012年6月4日,原告向武**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离婚,武**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武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王*离婚。

另查明:2013年9月22日,凤山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因黄x艳的公民身份与黄*的公民身份重复,因此对黄x艳的公民身份进行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王*于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在原告黄*与王*婚姻存续期间,2011年3月30日,原告黄*又以黄x艳之名与被告何*登记结婚。为此,武**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因重婚罪以(2011)武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告黄*拘役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因此,原告黄*与被告何*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与被告何*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民一初字第471号
  •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x娟,又名黄x艳),女,壮族,广西凤山县人。

  • 被告何*,男,壮族,武鸣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慧环

  • 书记员曾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