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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汪某某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郭*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6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郭**,于2010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郭**。申请人母亲吴**,被申请人母亲吴某乙,吴**与吴某乙系戴某某的女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血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汪某某与郭*甲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意见为,对申请人汪某某提出的婚姻无效申请事项无异议,被告同意法院宣判婚姻无效,并就此不再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汪某某的母亲名吴**,被申请人郭**的母亲名吴某乙,吴**与吴某乙均系戴某某的女儿,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是表兄妹关系。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郭**于2005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6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郭*乙,于2010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郭*丙,两个儿子均由被申请人母亲吴某乙代养。现申请人汪某某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郭**的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子女户口证明各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人戴某某、唐某某、朱某某、周某某证言各一份、开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被告书面答辩意见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是表兄妹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申请人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关于子女、财产问题,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均未要求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郭*甲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10号
  •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汪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道海,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郭**,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华

  • 书记员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