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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严**、被申请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沈某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严*甲与被申请人的母亲严*乙是亲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关系无效,故依法申请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姚某某辩称:申请人诉称属实,被申请人对依法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沈*某父亲严*甲与被申请人姚*某的母亲严*乙系亲兄妹关系。2006年3月13日,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姚*某在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6月26日,申请人生育长女姚*;2009年3月18日,生育次女沈*。2014年2月9日,申请人以自己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由,要求本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苍溪县**民委员会证明、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某父亲严*甲与被申请人姚某某的母亲严*乙系亲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故该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依照《某甲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法院关于适用《某甲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申请人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苍溪民初字第520号
  •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沈某某,女,汉族,住苍溪县。

  • 委托代理人:严代禄,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住苍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庞克宪

  • 人民陪审员杨青猛

  • 人民陪审员陈良本

  • 书记员蹇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