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陆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陆某某,女,生于1932年10月15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怀国
书记员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