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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陆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陆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达达民初字第3003号
  •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通川区。

  • 被告陆某某,女,生于1932年10月15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怀国

  • 书记员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