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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阿*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阿*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在立案审查期间,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以甘检民(行)字(2014)5134350001号《支持起诉书》向本院提出支持起诉,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习*,被申请人阿*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肖*诉称,2010年4月14日,他与被申请人阿*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在认识后不到两天被申请人就要求申请人给付28000.00元的礼金就马上结婚,申请人因年龄大想早点解决个人问题,在2010年4月16日双方到汉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天下午申请人就给了被申请人礼金28000.00元。被申请人拿到钱就借口要回娘家办事,以各种理由出走,并以治病为由在申请人处又拿走2000.00元。被申请人拿钱离开申请人后一直未回到申请人处,后来申请人经多方了解才知道,被申请人是伙同他人以结婚名义到处骗取钱财。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甘洛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才知道,被申请人阿*与熊某某结婚在先,被申请人阿*是重婚。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姻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彩礼金28000.00元。

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熊某某与被申请人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日期为2007年5月28日。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阿*在汉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前被申请人阿*与熊某某于2007年5月28日办理过结婚登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各1份,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阿*于2010年4月16日在汉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3、被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汉源县小堡藏族彝族乡解放村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被申请人婚后离家出走的情况。

4、熊某某与被申请人阿*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及(2012)甘民初字第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各1份,以证明被申请人阿*与熊某某的婚姻关系在申请人之前存在并且未解除。

被申请人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的身份无异议,对离家出走有异议,认为离家出走是为了治病。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阿*辩称,她与申请人结婚前她和熊某某办理过结婚登记是事实,介绍人先是将她介绍给申请人的弟弟,后来申请人的弟弟不喜欢她,她才嫁给申请人的,收了申请人彩礼金是事实,离开申请人是为了治病而不是离家出走,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被申请人阿*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庭审质证评议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阿*与熊某某在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在未与熊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2010年4月16日被申请人经人介绍与申请人肖*认识后,被申请人又与肖*在汉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J511823-2010-000860。被申请人收取了申请人28000.00元的彩礼金,几天后被申请人找借口离开申请人至今。申请人肖*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与被申请人阿*的婚姻无效,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彩礼金28000.00元。另查明,本案在庭审中,申请人肖*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阿*主张退还28000.00元彩礼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阿*于2010年4月16日与申请人肖*办理结婚登记前,未解除其与熊某某的婚姻关系,属重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的第(一)项“重婚的”的规定,申请人肖*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阿*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肖*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阿*主张退还彩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阿*于2010年4月16日在汉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阿*负担。

本判决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甘民初字第231号
  •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肖*,男,34岁。

  • 委托代理人习敏,女,38岁。

  • 被申请人阿*,女,30岁。

  • 委托代理人吉古尔洛,男,45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康纪勇

  • 审判员王泽宣

  • 人民陪审员李新瑜

  • 书记员杨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