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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施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某诉称,我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弟,我与被告属于亲表兄妹,当初认识后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施*,现已6岁,一直是由原告抚养。现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我抚养,每月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施*某辩称,原告仅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理由起诉,不尽人情,我与原告分居多年,却无和好可能,我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赔还我11年的血汗钱200000元。我与原告结婚是双方自愿,开始几年她对我很好,所以我的工资除留点零花钱外,全部交给她,原告就把我们双方的积蓄一部分存入自己的账号,一部分寄回她娘家,等攒够钱以后,就提出与我离婚,拒绝与我见面,我多次找她,见面她就乱骂。我同意与她离婚,但原告要赔还我十一年的工钱200000元,施*由我抚养,原告还要赔偿我离婚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表示无异议:原告袁某某的父亲与被告施*某的母亲系亲姐弟,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系亲表兄妹。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双方自行认识后于2005年9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生育有一女施*,现7岁。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袁某某的父亲与被告施某某的母亲系亲姐弟,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系亲表兄妹。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双方自行认识后于2005年9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生育有一女施某,现年7岁。后双方发生矛盾,从2010年分居至今。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双方系亲表兄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的情形,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的子女、财产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月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昭阳民初字第1407号
  •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某某。

  • 委托代理人岳松。

  • 被告施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健

  • 书记员: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