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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高传金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经舅舅说合于200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即各自外出打工,期间虽偶有电话联系,但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婚前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应返还被告婚约彩礼款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李**与被告之母李**系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原告即外出务工,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白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人李*、李*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和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所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已告知当事人本案属婚姻无效的亲属关系,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法应宣告婚姻无效。被告提出返还婚约彩礼,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方**与被告高**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白民初字第00235号
  •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

  • 委托代理人方某。

  • 被告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廖海军

  • 书记员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