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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甲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景*甲诉称,我和被告系表兄妹,2009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举行了传统婚礼,于2010年1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该婚事系家长包办我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婚后”我们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3月,我外出务工至今。我现在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景*乙与被告母亲景*丙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原告景*甲与被告李*某系表兄妹关系。2009年经人介绍原告景*甲与被告李*某举行了传统婚礼,并于2010年1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实双方身份的事实;

2、景*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景*丁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景*丙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景*丙与景*丁系同母异父姐弟关系的事实;

3、景某丙的调查笔录一份、岷县闾井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以及证人常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明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

4、结婚证原件两本、岷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实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且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互相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确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婚姻无效。本案原告景*甲与被告李*某系表兄妹关系,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并收缴双方结婚证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景*甲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甲负担。

本判决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岷民一初字第31号
  •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景*甲,女,汉族,农民。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刚

  • 书记员包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