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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拐骗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未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拐骗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本院通过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人王*至本市拱墅区时代电子市场,尾随被害人胡*乙进入了3楼一店铺内,欲采用欺骗手段,将被害人胡*乙拐走,被胡*乙的父母当场发现、呵斥后离开。被告人王*又至该市场其他摊位附近,看见被害人蒋*因和其他小孩吵架而哭泣。被害人蒋*的母亲沈*发现被告人王*和儿子在一起后,便将儿子带回自己店铺。被告人王*趁沈*接客户电话之际,采用买西瓜吃等欺骗手段,将被害人蒋*带走从店里拐走,并用步行、坐出租车等交通方式赶至汽车西站。被害人的监护人沈*发现自己儿子蒋*被被告人王*带走后,立即到处寻找。未果后,沈*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侦查,随后在同日12时接到汽车西站民警反映,前往杭州汽车西站抓获了被告人王*,解救了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监控视频,证人沈*、毛*、胡**、陈*、梁*、杨*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的陈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采用欺骗的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骗离其监护人,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称当天喝多了酒,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到汽车西站酒醒后才发现身边有一个男孩子。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初犯、偶犯,且精神状态不佳,系一时糊涂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至本市拱墅区时代电子市场,尾随被害人胡**(女,9岁)进入3楼一店铺内,欲采用欺骗手段将胡**拐走,被胡**父母当场发现、呵斥后离开。被告人王*又至该市场其他摊位附近,看见被害人蒋*(男,5岁)和其他小孩吵架哭泣。蒋*的母亲沈*发现被告人王*和儿子在一起后,便将儿子带回自己店铺,被告人王*亦至该店铺,并趁沈*接客户电话之际,采用欺骗手段将蒋*从店内拐走,采用步行、坐出租车等方式赶至汽车西站。沈*发现蒋*丢失后,立即寻找,未果后,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同日12时接到汽车西站民警反映后,前往该处抓获了被告人王*,并解救了被害人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4日9时许,其和好朋友因为雪花片打架了,其哭着回去找妈妈,快到店里时,有个陌生叔叔(经辨认,系本案被告人王*)跟着其回到妈妈的店铺。妈妈在接电话,陌生叔叔说带其去买西瓜,其就跟着这个叔叔走了。妈妈喊其回来,但是其没有听,跟着陌生叔叔走了,以为这个叔叔真的要带其去买西瓜吃。陌生叔叔带着其走路、打出租车,最后来到了汽车西站。之后,其胆子小、害怕,就哭了。其又碰到一个叔叔,告诉了他自己的名字,那个叔叔还问了其父母的电话号码。最后,其和陌生叔叔被带到了派出所。

2、证人沈*(系被害人蒋*之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9时50分许,其发现儿子蒋*在时代电子市场一摊位门口哭,其过去才知道是儿子和那个店铺的儿子打架了。当时,其看见一个50来岁的男子在安慰其儿子,其就把儿子拉回自己的店内,那名男子也拉着其儿子的手跟其到店内。当时有个客户打电话过来,其在接电话时看见那名男子又拉着其儿子走,其喊儿子回来,但是儿子不理其。其以为儿子和那名男子又去了之前的店铺,等其忙完到那个店铺后才发现儿子不在,其找遍了整个市场也没有发现儿子。之后,其查看监控,发现那名男子带着儿子走出了大门,沿着登云路往南走了。

3、证人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蒋*和其儿子是好朋友,经常在其店铺内一起玩耍。2015年8月14日9时许,蒋*和其儿子因为玩具发生争执,蒋*哭了。其让蒋*先回他妈妈那里,等一下再过来玩。蒋*走到其店外时,一名男子(经辨认,系本案被告人王*)从旁边走过来,拉着蒋*的手,笑着不知道和他说些什么。这时,蒋*的妈妈过来了,和这名男子一起牵着蒋*的手回店里。过了十几分钟,蒋*的妈妈到其店内找蒋*,其说不在,她问其刚才那名男子是谁,其说不知道。蒋*的妈妈很慌张,立马到市场去找蒋*。

4、证人胡**(系被害人胡**之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其在登云路时代电子市场店铺内时,看见一名40多岁的男子(经辨认,系本案被告人王*)跟着其大女儿进入店铺。当时其店铺内人很多,该男子进来后就摆弄椅子,看见没人关注他,就拉着其大女儿,说闺女吃饭去。其听到后立马呵斥他,他就离开了。该男子之后又进了别的店铺出来,过了十多分钟,市场广播说有个孩子丢了。

5、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和老乡王*坐K554火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2时到杭州城站。其到杭州找女朋友,王*因为心情不好跟其到杭州。下了火车之后,其和王*走散。

6、证人陈*、梁*(均系杭州市汽车西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4日12时10分左右,一名中年男子拉着一名六七岁的小男孩走进值班室,中年男子让小男孩坐在椅子上,把水壶里的自来水往外倒,并把挂在墙上的抹布拿下来浸湿后给小男孩擦脸。小男孩进来后一直在哭,嘴里叫着要妈妈,那个中年男子也说孩子想妈妈了,一直在这边闹。其二人问这名男子身份,男子说自己是这里的房东,在这里住了七年。其二人以为这名男子喝了酒,但是身上没有酒味。之后,这名男子带着小孩子走出了值班室,其二人感觉他们不是父子关系,又把他们找了回来,问了小男孩才知道这名男子确实不是他父亲。其二人问小男孩他父亲的电话,给他父亲打了电话,又去派出所找来了民警。

7、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8月14日9时48分许,被告人王*进入时代电子市场,50分许,王*尾随一名小女孩进入一间店铺,在想拉走该女孩时被商户发现,商户对王*进行制止、呵斥后,王*离开店铺;9时59分许,王*牵着一名小男孩离开时代电子市场,12时04分许,二人到达杭州汽车西站。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过鉴定,被告人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被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的辩解,经查: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况且,根据监控视频所拍摄被告人王*作案时的神情、步态等,并不能反映出其醉酒的状态,故被告人王*所提辩解与事实、法律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采用欺骗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拐骗二名儿童,其中一名儿童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拐骗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归案后认罪态度差,应予严惩,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拱刑初字第810号
  •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拐骗儿童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 辩护人颜**,浙江**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连郑

  • 人民陪审员杨建华

  • 人民陪审员张更泗

  • 书记员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