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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代理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尹*及其辩护人胡**、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毒品、快递单、手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搜查笔录》、被告人尹*的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上海**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人梁**、刘**、吴**、章**、刘*的证言,相关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尹*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4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尹*在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的公共厕所旁签收快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快递盒内查获两大包白色晶体(经鉴定,重量为1,991.6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6%)。嗣后,民警又在尹*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某室内,查获七包白色晶体(经鉴定,重量为13.77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尹*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5.4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尹*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尹*上诉称,其不知道快递件内所装的是毒品,其仅认可从住处搜查出来的毒品系其所持有。尹*的辩护人提出,尹*对快递件内的毒品不具有主观明知,并且尹*接收快递件的时间极短,尚无法对快递件予以支配,故尹*接收快递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员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尹*对快递件内所装毒品的主观明知问题

经查,尹*在收取快递件时有下列反常行为,其一,尹*不提供其收件的真实地址。尹*实际居住于上海市大统路某号某室,该址并不存在无法通信的情况,能够快捷地接收快递,但尹*却让寄件人将快递件寄至与其实际住址有相当长距离的上海市天潼路某弄某弄某号,仅在快递件上留下其在用的手机号码。其二,尹*不提供其收件的真实姓名。快递单上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并非尹*本人,且尹*在签收快递件时既不署其本人真实姓名,亦不署快递单上显示的收件人姓名。

综上,根据尹*不提供收取快递的真实地址及真实姓名的反常举动,并结合其接收快递件的行为及其曾有毒品犯罪前科,且本次在其暂住处亦查获毒品等情况综合分析,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尹*对快递件内装有毒品具有主观明知。

2.关于尹*接收毒品快递件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尹*已经完成快递件的签收手续,并已实际持有快递件。尽管尹*对快递件内毒品持有的时间较短,但毒品已经处于尹*的支配与控制之下,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持有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5.4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尹*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高刑终字第108号
  •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云,绰号“龙骨头”,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198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2月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 辩护人胡**、郑*,上海**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戚廷梅

  • 审判员周妍

  • 代理审判员孙建保

  • 书记员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