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与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存款共计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中国建设**枞阳支行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阳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孙**、钱**、吴**、李**、陈**存款共计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负责人:钱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男,汉族,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钱叶*,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李**,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陈**,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晓山
审判员李腾
人民陪审员方军
书记员储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