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27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被执行**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装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725163-7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被执行人滕**,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高苑路19号。
被执行人张**,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中心北路15号。
被执行人徐**,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黄河路100号2号楼1单元202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保光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