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27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执字第1095-1号
  •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曹**。

  • 被执行**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555号。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 被执行**装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725163-7

  •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 被执行人滕**,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高苑路19号。

  • 被执行人张**,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中心北路15号。

  • 被执行人徐**,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黄河路100号2号楼1单元202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单保光

  • 审判员宋杰

  • 审判员蔡雁飞

  • 书记员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