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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有限公司与郝**、郝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郝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及其他财产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德*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执字第2126号
  •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 被执行人郝**,住德惠市。

  • 被执行人郝卫,住德惠市。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孙殿武

  • 执行员葛传生

  • 执行员周宝峰

  • 书记员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