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郝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及其他财产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德*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被执行人郝**,住德惠市。
被执行人郝卫,住德惠市。
审判人员
执行长孙殿武
执行员葛传生
执行员周宝峰
书记员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