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茌平**工程公司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茌平**工程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杨立谦
审判员冯吉臻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