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树军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