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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滦执字第613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树军

  •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