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陆*与嘉善**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法定代理人陆**,被告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起诉称:2015年6月13日13时18分许,被告员工沈**驾驶浙F车执行K213线车辆由丁*开往客运中心途经谈公路菜场路段,避让出租车变道接客,刹车过急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事故。2015年9月16日,原告经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右肱骨上骨折”之诊断成立,且与本次车祸因果关系明确,予以认定;2、上述损伤护理期限建议两个月,一人/天,营养期建议三个月。原告认为上述受伤事实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较为严重的伤害,经济上也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因为被告员工沈**的不当刹车行为导致了原告受伤的事实,故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1740.18元(详见赔偿清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1份、被告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客运车辆商务事故证明原件1份,证明车辆事故事实与责任情况。

3、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及鉴定发票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以及鉴定费用。

4、病历卡原件2份,医疗费发票原件5页以及复旦**童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嘉善**民医院医疗诊断报告复印件4份、嘉善县中医院医疗诊断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伤势情况及治疗费用情况。

5、交通费发票原件2页,证明原告治疗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用396.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嘉善公交公司答辩称,对于本案的事故没有异议,但认为监护人在坐车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四岁的小孩的责任,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嘉善公交公司未就其抗辩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嘉*公交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6月13日13时18分许,被告嘉善公交公司员工沈**驾驶浙F车执行K213线车辆由丁*开往客运中心途经谈公路菜场路段,避让出租车变道接客,发生刹车过急导致车内一小孩即原告摔倒受伤的事故。2015年9月16日,嘉兴**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为:1、原告“右肱骨髁上骨折”之诊断成立,且与本次车祸因果关系明确,予以认定;2、上述损伤护理期限建议两个月,一人/天,营养期建议三个月。原告支出鉴定费840元。结合原告诉请,原告的物质性损失经本院核定为:医疗费543.68元、护理费6360元(106元/天30天2)、营养费3600(40元/天30天3)、交通费396.5元,以上合计为10900.18元。

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员工沈**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结合本案,原告在乘坐被告嘉善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受伤,被告嘉善公交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嘉善公交公司认为事发时原告的同行人员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未举证,对被告嘉善公交公司就此所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费为原告为其举证的支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赔偿款10900.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善民初字第1717号
  •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

  • 委托代理人:陆蓉冰。

  • 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道世纪大道505号107室。

  •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韩金弟,系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玲莉

  • 书记员黄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