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卢**。
委托代理人梁云聪,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金波,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
委托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洪芳
审判员于金强
人民陪审员周家英
书记员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