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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任**与张**、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与被执行人张**、陈*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尤**就本院扣押的牌号为苏B号汽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尤**称:法院扣留的牌号为苏B号汽车在其与张**离婚时确定归其所有。其只是暂借给张**使用,所以要求法院归还上述车辆。

申请执行人任**辩称:车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以权属证书为准,不能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内部协议对抗申请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是在躲避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所请。

被执行人张**辩称:汽车属于动产,不属于不动产。其与尤**2009年离婚时,车子归尤**。其与任晓*的债务发生在2010年,所以不是恶意规避、转移财产。其只是临时借用车子。

被执行人陈*未作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任**和被告张**、陈*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锡滨初字0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张**、陈*结欠任**500万元,上述欠款张**、陈*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该费用由张**、陈*与任**各半承担14200元(该费用已由任**垫付,张**、陈*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任**14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锡滨执字第23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名下苏B号汽车予以查封。2015年8月21日尤菊娣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如前。

另查明,张**与尤**在2009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无锡市滨湖区天景花园35幢201室归尤**和儿子张*所有;苏B号汽车归尤**;其他无财产分割。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尤菊娣提起的执行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

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本案张**与尤**于2009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虽双方约定苏B号汽车归尤**,但直至被本院查封期间未作权利变更登记,且法院扣押时该车辆也由张**在使用。张**系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扣押其名下车辆,并无不妥。故尤**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尤**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滨执异字第00032号
  •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作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案外人)尤菊娣。

  • 申请执行人任**。

  • 委托代理人季润芝,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燕

  • 审判员徐海伦

  • 人民陪审员华冬梅

  • 书记员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