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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殖公司与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与被告安庆**限责任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殖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722财保12号
  •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 法定代表人:高季川,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士标

  • 代理审判员章丽

  • 人民陪审员吴玉琴

  • 书记员储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