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与被告安庆**限责任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殖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枞阳县**殖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季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士标
代理审判员章丽
人民陪审员吴玉琴
书记员储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