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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盱**和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860号
  •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盱**和建**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

  • 法定代表人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丁德平

  • 书记员余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