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盱**和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和建**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
法定代表人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德平
书记员余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