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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生集**司淮南分公司与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民**司淮南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民生集**司淮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0元,由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76号
  • 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原审被告:江西民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伟

  • 审判员石兴辉

  • 代理审判员焦波

  • 书记员王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