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民**司淮南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民生集**司淮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0元,由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审被告:江西民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伟
审判员石兴辉
代理审判员焦波
书记员王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