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学校、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又名李**,女,2005年10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秀玲,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
法定代表人付**。
被告纪秀丽,女,29岁,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晁震
人民陪审员东磊
人民陪审员宋伟
书记员胡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