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安**阳学校、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学校、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文宝民初字第367号
  •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又名李**,女,2005年10月24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赵秀玲,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满族。

  • 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安**阳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

  • 法定代表人付**。

  • 被告纪秀丽,女,29岁,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晁震

  • 人民陪审员东磊

  • 人民陪审员宋伟

  • 书记员胡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