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刘*、王**、刘*与中**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中**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晓军
审判员吕文胜
审判员范海泉
书记员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