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南阳日报社为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对被告南阳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程**,曾用名程相鹏,男。
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日报社,组织机构代码:41902522-3,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183-1号。
法定代表人:关**。
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群
审判员孙仲杰
审判员李应波
书记员罗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