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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诉被告南阳日报社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南阳日报社为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对被告南阳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内民初字第959号
  •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曾用名程相鹏,男。

  • 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南阳日报社,组织机构代码:41902522-3,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183-1号。

  • 法定代表人:关**。

  • 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单位员工。

  •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群

  • 审判员孙仲杰

  • 审判员李应波

  • 书记员罗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