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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崔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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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某某,汉族,村民。
被告王某某,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嵋情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