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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崔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21民初348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某某,汉族,村民。

  • 原告崔某某,汉族,村民。

  • 被告王某某,汉族,村民。

  • 被告王某某,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嵋情

  •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