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宋**与菏泽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菏**输有限公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希望与被告菏**输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菏**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菏泽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菏泽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728民初130号
  •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女,汉族,住东明县。

  • 被告菏**输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耿纪霞

  • 书记员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