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菏**输有限公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希望与被告菏**输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菏**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菏泽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菏泽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输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耿纪霞
书记员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