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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单**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单**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单**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52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 原告:单**,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刘**,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毕学娇,农民。系刘中红之妻。

  •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储士宏

  • 审判员姜鹏

  • 人民陪审员桂春树

  • 书记员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