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单**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单**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单**,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学娇,农民。系刘中红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储士宏
审判员姜鹏
人民陪审员桂春树
书记员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