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万力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3622元,已执行6679元,未执行1469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无职业。
被执行人朱*,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万力(与被告朱园系夫妻关系),无职业。
被执行人万力,无职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景长
审判员李国艳
代理审判员赵金柱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