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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万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万力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3622元,已执行6679元,未执行1469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2564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无职业。

  • 被执行人朱*,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万力(与被告朱园系夫妻关系),无职业。

  • 被执行人万力,无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景长

  • 审判员李国艳

  • 代理审判员赵金柱

  •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