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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张*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张*人民币492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6元,执行费63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西安市**道办事处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潼执字第00232号
  •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孔**,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 申请执行人张*,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 负责人张**,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左明利

  • 人民陪审员孙耀军

  • 人民陪审员邢少林

  • 书记员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