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张*人民币492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6元,执行费63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西安市**道办事处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孔**,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邢少林
书记员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