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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兴海**公司、无棣顺通加油站等与山东京**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时*,被上诉人无棣兴海**限公司、无棣顺通加油站、无棣县兴海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中商终字第347号
  • 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京**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史庆苓,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棣**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小王镇东黄村南。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棣顺通加油站。住所地:无棣县棉纺厂西五里堡村北。

  • 负责人:刘**,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棣县兴海加油站。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孙*村南。

  • 负责人:刘*,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琦

  • 审判员王合勇

  • 代理审判员邵佳宁

  • 书记员赵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