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上诉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以已与成都红**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苏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红**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虞恒龄
审判员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郭峰
书记员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