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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有限公司与成都红**限公司、上海华**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上诉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以已与成都红**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745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 法定代表人苏同,该公司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红**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原审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虞恒龄

  • 审判员顾继红

  • 代理审判员郭峰

  • 书记员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