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21日,本院对申请人陈**提起的被申请人温州润泰高**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预立案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温州润泰高**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从东。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木义
审判员孙娟娟
审判员张坚键
书记员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