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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武汉**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第三人武汉**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58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11号
  •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第三人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14-1号。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华

  • 书记员袁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