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至今无理由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4363元。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1月至7月的工资被告支付一部分,尚欠24363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2014年1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拖欠情况表一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拖欠情况表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工资。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工资情况拖欠情况表要求被告支付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不当,依法应负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劳动报酬款243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783民初285号
  •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山东寿**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北海路怀珠江路交叉口300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云升

  • 书记员曹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