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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营市**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信鸿狄、李**,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4月24日4时10分许,施**驾驶被告所有的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驾驶的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施**死亡。施**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时,施**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被告没有给施**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为施**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施**的近亲属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施**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辩称:施**驾驶的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挂靠在我公司经营的车辆,该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施**系王*聘用的司机。我公司不对施**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支配、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我公司与施**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4时10分许,原告王**的丈夫施**驾驶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驾驶的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施**死亡。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原告王**申请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丈夫施**与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垦劳人仲案字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证人王*在庭审中证实:“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系王*本人,该车挂靠在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处经营,施**系王*雇佣的司机。”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车辆信息一份、结婚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合同一份、证人王*到庭作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主张其丈夫施**与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否认,又因原告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垦民初字第914号
  •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诗佳,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文振

  • 书记员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