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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实业公司与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甬慈商初字第1899号
  •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慈溪**实业公司。

  • 诉讼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陈益亭。

  • 委托代理人:陈亲亲。

  • 被告:龚**。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红伟

  • 代书记员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