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上海富**有限公司与汇商(上海**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商(上海**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703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汇商(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蔓莉

  • 书记员卢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