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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诉被告深**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仙剑奇侠传四》是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完成的游戏软件。2007年2月5日,原告作为该款游戏软件权利人向中华人**版权局申请登记,获得了软著登字第06831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2011年4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仙剑奇侠传四》游戏的使用。该款游戏软件自上市以来,迅速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更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为解决此事,原告曾发函给被告,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意见:

1、(2011)沪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授权软星科技(北**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进行证据保全;

3、(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仙剑奇侠传四》正版游戏光盘,证明原告是涉案游戏著作权人;

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公证费;

6、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6。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软星科技成立于2001年6月14日,住所地为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座,注册资本65万美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与产品相关的系统集成设计、调试与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销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版权局对“软星仙剑奇侠传四软件V1.0[简称:仙剑奇侠传四]”出具软著登字第06831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7SR02315),著作权人为原告软星科技,登记证书记载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2011年3月23日,上海**证处出具(2011)沪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

2011年3月12日,软星科技与受委托人软星科技(北**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称原告合法拥有《软星仙剑奇侠传四软件》、《仙剑奇侠传叁外传.问情篇》两游戏的著作权。其授权委托内容为:针对以上两游戏知识产权被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吧单机、局域网等各种形式使用),在维权过程中需申请保全证据的公正,原告将包括向公证处申请公正在内的维权权利委托给软星科技(北**限公司,软星科技(北**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原告承担。以上授权不影响原告直接行使维权权利。

2011年4月8日,原告代理人王*向北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4月13日14时54分,公证员杨**、工作人员柳**跟随软星科技(北**限公司代理人周**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X楼内的瑞达网吧(在网吧内部另有“某某网吧”字样)。公证员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经检查,未发现该相机内有相关内容),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一张临时卡,在该网吧内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陆该计算机;二、在桌面新建一文档,命名为“20110413某某”,单击桌面上名为“游戏菜单”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显示器桌面进行截屏,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三、回到上述界面,点击“游戏菜单”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点击“单机游戏”,出现单机游戏窗口,单击名为“大富翁8”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四、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名为“大富翁8”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五、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SO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闯世界”文档中;六、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出现“大富翁8”界面,将鼠标对准左起第一个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七、回到上述“大富翁8”界面,点击左起第一个图标,出现“大富翁8”界面,将鼠标对准左起第一个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八、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左起第一个图标,出现一界面,选择游戏人物“孙**”,将鼠标对准右下角O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九、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下角O图标,出现一界面,将鼠标对准右下角O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下角O图标,连续点击鼠标左键,进入游戏,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一、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点击右下角返回功能图标,出现一对话框,点击“退出游戏”,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认”,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二、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认”,返回一界面,将鼠标对准右下角X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三、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下角X图标,返回“大富翁8”界面,将鼠标对准右起第一个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四、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起第一个图标,返回“大富翁8”界面,将鼠标对准右起第一个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五、退出该游戏,回到桌面,点击“游戏菜单”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点击“单机游戏”,出现单机游戏窗口,单击名为‘仙剑奇侠传四”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六、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名为“仙剑奇侠传四”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七、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一对话框,键鼠标对准“启动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八、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仙剑奇侠传四”界面,将鼠标对准“新的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十九、回到上述界面,点击“新的开始”,出现“SO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出现“SO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一、回到上述界面,出现“仙剑奇侠传四”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二、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连续点击鼠标左键,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三、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鼠标左键,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四、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对话框关闭,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逐一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五、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右下方保存功能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离开游戏”,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六、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返回“仙剑奇侠传四”界面,将鼠标对准“离开游戏”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中;二十七、退出该游戏,关闭所有界面,返回桌面,将上述“20110413某某”文档发送至本公证员指定的电子邮箱。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杨**当场收存数码相机,回到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发送至指定邮箱的“20110413某某”文档下载后刻录成光盘一张,并于2011年6月30日制作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6号公证书。原告提交发票及律师代理合同,证明其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庭审中,本院现场开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6号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将证物袋内的光盘插入法庭记录的光驱进行运行,其中有一个名为“20110413某某”的word文件,点击打开,内容显示公证取证《仙剑奇侠传四》游戏界面截图。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在法庭记录计算机上当庭进行安装运行与前述取证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外包装和背面底部注明“制作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代理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限公司”、包装盒侧面注明建议零售价79元。点击原告游戏光盘中SETUP.EXE文件进行安装,弹窗提示“著作宣告”,其中载明:本公司指“软星科技(北**限公司”,“(C)2007软星科技(北**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并记载了声明、同意使用项目及禁止项目。安装完毕后弹窗提示“readme”文件,其中包括系统需求、安装与运行游戏、环境设置说明、补充说明等内容,其中注明“软星科技(上**限公司制作并拥有著作权(C)2007SOFTSTARTECHNOLOGY(SHANGHAI)CO.LTD”。软星科技(北**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原告,“著作宣告”中载明的“本公司指软星科技(北**限公司”属于笔误,应为“软星科技(上**限公司”。

上述“著作宣告”及“readme”文档补充说明载*,原告对该软件授权使用范围为“A、于单一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且不得拷贝到其它计算机上,惟如合法持有者除所使用之家中桌上型计算机外,另有一部自用之可携式计算机,则本公司允许同时于家中桌上型计算机及可携式之计算机中各有一份本程序软体。B、为储存及备份之目的,可复制一份本程序软件,惟只允许使用原版储存媒体(磁盘、光盘等)或所复制之该份程序于一部计算机上(但符合A项所指之可携式计算机之条件除外),使用系指将本软件加载随机存取内存(RAM)、硬盘。C、本公司保有此软件及相关资料著作权及其他智慧财产权。所有未在本文中授予使用者的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原告对该软件禁止项目为“A、禁止将此套软件使用于网络、BBS、Internet或多使用者的环境。除非经本公司所授权之多人使用版本的软件,并取得各网络终端机授权使用合约书。B、非先经本公司之事前书面同意与授权,禁止出租、出借、散布及公开展示,或其他足以侵害本公司权益之行为。C.严厉禁止对本软件进行任何更改、反编译(decompile)、软件还原工程(reverse_engineer)、反组译(disassemble)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序设计系统上的锁定与解除锁定。D.禁止遮掉、移开或去除本软件之版权所有与注册商标图型或文字说明。E、禁止任何非法盗拷,或使用任何授权外之储存媒介进行部分或整体内容的复制与贩卖,违者依法追究。”

经庭审比对,公证书中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运行界面一致。

另查,被告某某公司注册号为440307103411870,成立于2006年1月1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理重点在于原告软星科技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原告所诉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案原告就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分别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星科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映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原告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涉案计算机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该计算机软件公开发表后,被告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依据原告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6号公证书所载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根据公证书证据保全的内容,网吧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计算机桌面快捷方式的图标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被告在其局域网的服务器或公证取证的网吧计算机终端上存储了被控计算机软件,使得网吧用户能够通过付费方式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环境下的网吧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了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出租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未在本案中说明其使用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合法来源,理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量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发表时间、市场影响、销售价格、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维*支出费用相关证据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科技(上**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四》的行为;

二、被告深**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软星科技(上**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上**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857号
  •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座。

  •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 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XX社区XX路XX号X楼。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莹

  • 人民陪审员闵素本人民陪审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