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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54号
  •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

  • 委托代理人:曾月荣,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欧阳福生

  • 人民陪审员郑秋明

  • 人民陪审员廖文忠

  • 书记员陈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