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曾月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福生
人民陪审员郑秋明
人民陪审员廖文忠
书记员陈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