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641号。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娟
代理审判员刘爱民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书记员李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