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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责任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三知终字第7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作品放映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641号。

  •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

  •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庆娟

  • 代理审判员刘爱民

  •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 书记员李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