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北京彩**有限公司与北京摩**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好**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朝民(知)初字第36287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 法定代表人沈**。

  •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

  • 法定代表人许*。

  • 委托代理人姜磊。

  • 被告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10E。

  • 法定代表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巫霁

  • 书记员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