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夌**限公司侵害ZL20122008xxxx.2u0026ldquo;果汁调理机u0026rdquo;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州市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州夌**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虾春基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志柱
审判员陈东生
审判员彭盎
书记员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