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佳**有限公司(简称佳**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佳**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广州佳**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暴**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广州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郭伟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