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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限公司与中共**办公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源**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共**办公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45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管理中心。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

  • 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邹**。

  • 原审被告:中共**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付国军,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涂超群

  • 审判员黄新

  •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