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北京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湖南快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快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
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程,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玉恒,男,1983年9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自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