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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北京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湖南快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快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朝民(知)初字第41837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

  • 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程,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

  • 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高玉恒,男,1983年9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自柱

  • 书记员